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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rt Rhythm:對ICD患者駕駛限制的重新思考

2015-05-15 17:32 閱讀:902 來源:醫(yī)脈通 作者:林* 責任編輯:林夕
[導讀] OMNI注冊分析顯示,現(xiàn)行指南應該根據(jù)裝置治療的類型及事件數(shù)量加強或放寬對埋藏式心臟復律除顫器(ICD)植入患者駕駛行為的限制。ICD可通過電擊或抗心動過速起搏(ATP)的方式提供治療。研究在2015年4月28日在線發(fā)表于《心律》。

    OMNI注冊分析顯示,現(xiàn)行指南應該根據(jù)裝置治療的類型及事件數(shù)量加強或放寬對埋藏式心臟復律除顫器(ICD)植入患者駕駛行為的限制。ICD可通過電擊或抗心動過速起搏(ATP)的方式提供治療。研究在2015年4月28日在線發(fā)表于《心律》。   

    對2000多例ICD(主要為一級預防)患者的亞分析顯示,28%患者因室性心律失常(VA)接受過一次或多次恰當?shù)腁TP或電擊治療。而且,初次電擊治療結束VA后的患者在6個月內接受再次電擊治療的可能性是初次ATP治療患者的3倍。

    現(xiàn)行美國心臟協(xié)會(AHA)與心律協(xié)會(HRS)聯(lián)合指南表明,ICD(一級預防)患者在接受電擊或ATP治療后6個月后不應該駕駛。主要研究者Michael H. Kim(普羅維登斯布朗大學阿爾伯特醫(yī)學院)表示,這種限制對于ATP治療患者過于嚴苛,而對電擊治療患者卻不足夠嚴格。如果患者首次發(fā)生事件,那他再次發(fā)生事件的可能性也較高。發(fā)生后續(xù)事件的時間變短——遠遠短于指南提到的6個月。

    Gordon F Tomoselli(巴爾的摩約翰霍普金斯大學)認為目前還沒有充分的理由更新AHA/HRS指南。判斷患者是否可以駕駛及患者何時可以駕駛的基本標準非常重要。我們應在討論后對具體情況下的限制標準達成共識。

    動態(tài)變量

    現(xiàn)行指南依據(jù)的來源過于陳舊,而且主要針對二級預防患者,但當前多數(shù)患者的治療目的是一級預防。如果這是個動態(tài)變量,結果將會怎樣?我們想知道首次ATP治療或電擊治療的患者間是否存在差異。

    OMNI(非隨機化觀察性研究)在美國126個醫(yī)療點進行。早期結果發(fā)表于AHA 2011科學會議?,F(xiàn)行分析對2262例(73%為男性,平均年齡67歲)ICD患者進行了評估,其中74%進行一級預防,26%進行二級預防。在接受1次或多次治療的患者中,首次治療為電擊或ATP的比例為34% vs 66%.如果電擊vs ATP作為首次治療,那后續(xù)事件的危害比為2.83(95% CI 2.12–3.77,P<0.01)。30%電擊治療患者vs 9.9%ATP治療患者在首次VA終止后6個月內發(fā)生后續(xù)事件。

    在首次發(fā)病后接受裝置治療的患者中,6個月內接受二次治療比例為34.9%,12個月內為45%,24個月內為55.3%.在2次(或以上)治療的患者中,6個月、12個月、24個月內再次治療比例分別為49.9%、61.8%與68.9%.植入裝置后6個月首次觸發(fā)電擊的概率為4.9%,首次電擊后6個月內再次電擊的可能性上升至24.8%,隨后第三次電擊可能性上升至40.5%.

    一級預防與二級預防

    最終,ICD二級預防患者vs一級預防患者發(fā)生首次治療事件的危害比為1.57(95% CI 1.33–1.85;P<0.01)。首次事件過后,二級預防組觸發(fā)后續(xù)電擊的可能性明顯高于一級預防組(HR 1.69;95% CI 1.26–2.26;P<0.01)。

    若患者發(fā)生第二次VA事件,則應更加嚴格的限制其駕駛行為,因為患者距發(fā)生下次VA事件的平均時間僅為2.5個月,短于指南限制的最短時間。對于接受ATP作為首次治療的一級預防患者,指南也應調整對其限制的建議,因為ATP并不引起相關損害或暈厥。

    目前,歐洲心律協(xié)會(EHRA)建議對二級預防患者進行3個月駕駛限制,而對一級預防患者的限制僅有1個月——但若觸發(fā)ICD治療,也會使對患者的限制增加至3個月。

    駕駛安全

    Tomoselli表示:“研究結果與我們所估計的患者事件風險大體一致。我們想保證ICD患者、乘客及每個人的道路安全。雖然各州對患者駕駛建議不同,但對一級預防患者的要求已經(jīng)相當寬大,只是對事件頻發(fā)高危患者限制比較嚴格而已。”

    AHA/HRS指南建議是合理的,但對某些情況的建議過于保守。例如ATP治療患者6個月內禁止駕駛,這種要求過于嚴苛,而馬里蘭州只對這類患者限制3個月。另一方面,指南對某些情況的限制又不足夠嚴格。例如,對于患有嚴重心律失常(會導致患者迅速喪失意識)或攜帶其他危險因素的患者,應對其駕駛行為進行更嚴格的限制。對多次觸發(fā)電擊且病情嚴重的患者,應考慮一并限制其駕駛行為。因為如果電擊頻繁且不可預測,那么就難以保證患者及其周圍人群的安全。當然,醫(yī)生應就患者個體情況作出決策。

    他補充道:“我通常較為保守。面對二級預防患者時,我會遵循AHA/HRS指南,建議他們6個月內不要駕車。對于一級預防患者,我不會加以任何限制,除非那會影響到他們的術后恢復。”

    編譯自:Deborah Brauser. OMNI: Rethink One-Size-Fits-All Driving Restriction After ICD Events. Medscape. May 1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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