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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師被精神病收治668天 相關規(guī)范急待***(2)

2010-12-04 09:17 閱讀:1302 來源:信息時報 作者:水**南 責任編輯:水北天南
[導讀] 44歲的廣東商學院女老師韓越華,竟被母親強送精神病院長達668天,其中有316天在廣州市精神病院度過,要從根本上杜絕這類現(xiàn)象,關鍵需要國家***精神衛(wèi)生法或地方性法律來予以杜絕

韓越華的代理律師廖建勛認為,廣東商學院為了阻止其依法行使申訴權和檢舉權,聯(lián)合她的母親賈會君將其強制送押廣州市精神病醫(yī)院,而廣州市精神病醫(yī)院在沒有完全了解原告的社會生活狀況、未經(jīng)法醫(yī)鑒定和**認定原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下,以偏執(zhí)型分裂癥對原告實施強制關押和強迫用藥達348天之久,導致原告原本健康正常的身體狀況出現(xiàn)病變。
由于二被告的共同侵權行為,導致她在精神病院遭受非人的折磨,身心備受摧殘,人身自由及人格尊嚴受到嚴重侵害,并將影響原告今后的人生道路。請求**本著以人為本精神,判令二被告賠禮道歉,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10萬元精神損失費。
母親:
大罵女婿“挑撥離間”
庭審中,最具戲劇性一幕的是韓越華的母親,已68歲的阿婆精神抖擻,在發(fā)表意見時均起立站直,底氣十足。
法官問她,為什么會認為女兒有精神???她回答說,從2006年開始,韓越華三年間沒有回過家,每次打電話都感覺她說話不正常,總說有人要害她。她不放心,就來廣州找女兒,但是她和石林都不讓她住,聽周圍的鄰居說,韓越華精神不太正常,于是就找到了精神病院來收治。
“她說她沒病,我說她有病,我要申請對我女兒做鑒定,我是為了她好?!闭f到這時,這位阿婆居然哭了出來。
而她對石林這位女婿卻可看出來是恨之入骨,在庭審中,多次罵石林是“**”、“挑撥離間”、“不賺錢靠女兒吃喝”,在中間休庭時,阿婆更是要在走廊里對石林動手,為此還驚動了法警來維持秩序。
面對母親對自己有精神病的堅持,韓越華說,“看到母親,我心情很復雜,還是割舍不了對她的親情,感覺在法庭上的表現(xiàn),她很滑稽。不知還能否改善和她的關系,我也不想告她?!?br /> 精神病院:
沒有“強制”也不違法
在法庭上,廣州市精神病院認為,該院收治病人依照法律程序,并沒有任何問題。
“精神病院在就診過程中,進行了大量的檢查,所得出的結(jié)論是真實客觀的,你對醫(yī)療方面的知識不了解,人的身體是復雜的,病因也是復雜的,這個是很客觀的,而我們的確診結(jié)論跟河北省第六醫(yī)院是一致的。”該院稱,原告律師以自己在醫(yī)學上的理解和知識來評價專業(yè)性較強的精神病院,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病歷上所述的對原告的治療情況,并非禁錮長達64日強制醫(yī)療以及非法醫(yī)療,代理人使用“強制”和“非法”沒有法律依據(jù)。
該院表示,對原告的接診和收治,均符合現(xiàn)行接診規(guī)范和診治規(guī)范,不存在對原告的侵權。
廣東商學院:
學校全程都沒參與
只是原告臆想
廣東商學院稱,此事學校沒有參與,也從沒有打擊***。
廣東商學院認為,韓越華所提出的“?;辙o”問題,并沒有證據(jù)證實與本案有關。
而據(jù)石林提供的一份文件顯示,廣東商學院監(jiān)察處曾就次事給予韓越華答復,表示“按照學校領導的批示,對你反應的問題進行了調(diào)查。材料中反應你與石林擬了?;辙o,并寄給學校主要領導,稱學校主要領導***,為索要署名權而打擊***。經(jīng)了解,從2004年4月份至今,學校從未討論過?;辙o問題,尚未發(fā)現(xiàn)有人發(fā)表過或者使用過?;辙o?!?br /> 廣東商學院還表示,原告所主張的侵權缺乏事實前提,因為廣州和河北兩地精神病院都共同作出了一致的診斷。被告代理人講了兩個事實,先是說學校在聘任、工作和行政處分上都給予了打擊***,這些既與本案無關,也與事實不相符合。
其次,韓越華稱其母親所了解的“病情”是從學校打聽來的,事實上正好相反,是學校從她的母親那里知道病情,所以可以看出,原告稱受到打擊***屬于主觀猜測。
“說學校與醫(yī)院共同侵權,但并沒有指出共同侵權表現(xiàn)在哪里,從目前提供的所有證據(jù)材料,和今天法庭的陳述,以及**狀中都沒有也不可能指明廣東商學院的侵權表現(xiàn)在哪里。沒有!總而言之,原告患了精神病需要治療,廣東商學院沒有任何參與的行為!”
律師:
只有觸犯刑法
才能“強制醫(yī)療”
韓越華的代理律師廖建勛認為,《立法法》明文規(guī)定,對公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制定。根據(jù)這個立法規(guī)定,只有《刑法》規(guī)定了對精神病人的“強制醫(yī)療”,即公民觸犯《刑法》,且經(jīng)司法鑒定無刑事責任能力時,可由**進行強制醫(yī)療。如果未經(jīng)明確的法律授權和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
廖建勛責問廣州市精神病院,“她的行為,不影響她人,不危害社會,這個需要強制治療么。街上這么多“武瘋子”為什么不強制治療?為什么對這么一個正常人,做這么長時間的強制治療?你們目的何在?是利益驅(qū)使?還是有其他目的?我們要求兩被告道歉,并賠償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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